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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等待行政复议期和诉讼期过了,才可以向符合招标要求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0-12-04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本站编辑:

某工程主管部门已下达了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3个中标候选人中有2个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被取消了中标候选人资格,处理决定书中告知了这两家单位可以在6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没有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招标人现在可以向剩下的那家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吗?还是需要等待行政复议期和诉讼期过了才能发出中标通知书? 
        郭宪:这种说法不正确。在行政监督部门做出投诉处理决定后,招标人可以根据投诉处理决定书立即向符合招标要求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被行政监督部门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两个单位如果不服投诉处理决定,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既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属于其寻求救济的法定权利;当事人既可以行使该权利,也可以放弃。但是招标人不是必须因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消极等待行政复议期和行政诉讼期届满再发出中标通知书,而是可以依据投诉处理决定书立即发出中标通知书,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如果后面发生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推翻了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中标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导致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如果中标合同已经签订或者履行,则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郭   宪:中化商务有限公司商务总监,高级国际商务师、咨询工程师(投资)、PMP、招标师,本刊特邀专家。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