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江西招标投标市场,省发改委申报起草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送审稿,于7月25日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据悉,为规范江西招标投标市场,省发改委申报起草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送审稿,于7月25日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就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解决招标投标环节的突出问题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据了解,该办法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江西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招标投标市场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如招标人规避招标、违法招标,投标人串通招标、弄虚作假和以他人名义投标等,严重扰乱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新修订的《办法》增加了多项内容,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改变过去主要依靠部门管理的模式,强调条块结合;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规范场内交易和服务行为,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和服务水平;鼓励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利用计算机取代人工进行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人规避招标、违法招标和恶意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等,是当前招标投标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修订中主要完善了四方面内容,一是修改了必须招标、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情形条件,进一步规范招标人的招标行为;二是鼓励优先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防止招标人利用资格审查恶意排斥潜在投标人;三是增设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的行为规定,进一步规范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行为,预防强制委托、代理和收费等违法行为;四是按照国家条例规定明确了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标的禁止性规定和认定情形,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遏制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监督管理失之于松、失之于软,是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现象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修订的《办法》规范了行政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事项的时限和程序,建立监管责任倒查追究制度;明确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管职责,拓宽招标投标的监管渠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要求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记载公告招标投标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推进诚信机制建设,要求省级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建立完善招标投标诚信体系。
此外,新修订的《办法》还增加了相应内容,进一步规范专家评标行为、招标人场内交易行为和中标人转包分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