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招标投标协会章程
(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江西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JiangXi province Tendering & 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JXTB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我省与招标投标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国际惯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以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为根本性,积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受政府部门委托,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省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业综合委员会,接受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本会网址:www.jxtb.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主体在招标投标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研究建立招标投标诚信制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提供相关服务;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认定和培训工作,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协助组建和管理江西省招标投标网;
(七)为社会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的咨询;
(八)收集、提供国内外招标投标信息,编辑出版招标投标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资料,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服务;
(九)定期组织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宣传、表彰全省招标投标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十一)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与招标投标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及各类招标代理机构;
2、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团体。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
或单位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更换的会员代表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个人会员。招标投标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协会;
(三)在招标投标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或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九)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十)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
(二)聘请协会特邀理事、特邀常务理事和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协会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 从事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事项所获得的报酬;
(四) 在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
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
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20年8月16日江西省招标投标协会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西省招标投标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提请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会员管理工作,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密切协会与会员的联系,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西省招标投标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享有章程赋予的相应权利,并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与招标投标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及各类招标代理机构;
2、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团体。 二、个人会员。招标投标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四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应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入会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二、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盖公章的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五条 申请入会的个人,应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所属单位任职证明;
四、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对会员的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并无异议者,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或由授权的会长办公会议审定(事后再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确认)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四章 会籍管理
第七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本会发给相应的会员证,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 单位会员合并、分立、注销及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函告本会秘书处。
第九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会书面报告。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核实后,可继任原会员代表在本会的职务。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合并后的单位继承其中之
一的会员资格,特殊情况,可向本会申请保留原各自的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单位,原
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其他单位应另行申请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自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同时 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名单,以及自动退会和经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通过除名的会员名单,本会均通过本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本会决议的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五、可使用本会会标;
六、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国家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江西省内出台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行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承担本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提供有关资料,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本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及时、正确地传达、反馈会员单位的有关信息;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会员服务
第十六条 本会接受会员意见和建议,代表江西省招标投标行业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维护本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免费提供本会出版物,并通过本会网站为会员提供最新的政策动态和行业信息。
第十八条 为会员提供业务学习和交流的平台。会员可优先和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培训、专题讲座、业务研讨和国内外业务考察活动。
第十九条 为会员介绍国内外招标投标行业发展动态和项目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专家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协调招标投标单位之间关系,受理、调查、咨询、调解招标投标活动纠纷或配合政府调查、处理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和申诉。
第七章 会 费
第二十一条 会费管理
一、本会收取的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二、本会按照规定给会员出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三、单位会员当年发生经营亏损,或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
交纳会费时,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会费的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当年会费。
四、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按本会的性质,会员会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单位会员:2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4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会员:10000元/年
会长:300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会费交纳时间
一、会员应在每年9月底前向本会交纳当年会费。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在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交纳当年会费。
第八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四条 为招标投标行业或本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奖励形式。本条所列奖励形式可以分别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五条 对会员奖励,由本会秘书处调查核实,并提出奖励意
见,提交本会理事会做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会章程或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本会将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警示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惩戒处分或建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会对会员的惩戒处分形式有:
一、口头或书面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四、暂停会员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且三年之内不得重新入会。本条所列处分形式可以分别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八条 对会员的处分,由本会诚信监督机构或秘书处调查取
证核实,并根据章程和自律公约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本会理事会作出处分决定。
会员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应在告知处分决定时十五日内,向本会申请复议。
第二十九条 受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或第五款处分的会员,其在本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擅自以本会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培训、法规政策宣讲的会员,本会可以酌情采取惩戒,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开除其资格、撤销其职务。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会员信誉档案制度,会员的基本信息,招投标活动信誉、业绩及各项奖励和处分均应记入信誉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如有规定者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发生抵触或由百分之十
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将予以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
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